伊敏電廠2025-2028年度脫硫石膏露天礦坑回填項目已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資金為企業自籌本工程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建設地點:內蒙古呼倫貝爾市鄂溫克旗伊敏河鎮。
2.2規 模:伊敏電廠電力裝機350萬千瓦。
2.3服 務 期:自合同約定之日起3年(具體開工日期按招標人現場實際情況確定)
2.4采購范圍:
投標人負責將伊敏電廠脫硫系統副產品石膏倒運至露天礦坑進行回填,2025-2028年度石膏預估量為45萬噸,180000立方米。單程運距為14公里,往返距離為28公里,受伊敏電廠廠房限制需采用20噸及以下自卸車運輸。本項目采用框架協議的形式采購,預估數量僅作為參考,不作為結算依據,簽訂單價固定合同,工程量以招標人認定的實際發生數量為準(運輸石膏量以伊敏電廠院內汽車電子衡計量為依據),并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具體工作內容詳見技術規范書。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3.1.2投標人財務、信譽等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系統內單位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范圍和處罰期內;
(3)在信用中國網站近三年沒有串通投標或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處罰記錄,沒有經鑒定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中同時投標。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業績要求:投標人近年內(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1項道路運輸或物料回填或物料掩埋或固廢處理業績,需提供業績合同的影印件(合同影印件須提供合同首頁、能夠反映上述業績內容的頁面、合同簽章頁、合同簽訂時間的頁面),并同時提供結算增值稅發票或階段性收付款發票(事業單位可提供撥款憑證),否則該業績按無效業績處理。
3.2.2本項目不準轉包和違法分包。
3.2.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獲取時間:從2025年4月23日9:00起至2025年4月29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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